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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柏浩与朱祥莉、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浩,朱祥莉,杨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710号原告:柏浩,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朱祥莉,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杨坤,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浩诉被告朱祥莉、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浩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浩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