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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支行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支行,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634号原告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18号。负责人刘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北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支行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3元,减半收取35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