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济南金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双力辰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郑慧,贾宁,宋真,靳道华,于翠梅,刘忠平,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34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金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双力辰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郑慧,女,1953年4月29日生,汉族,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贾宁,男,1983年1月3日生,汉族,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宋真,女,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靳道华,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济南金华鑫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于翠梅,女,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忠平,男,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卢梅,女,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山东双力辰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慧、贾宁、宋真、于翠梅、卢梅、刘忠平、靳道华、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济南金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双力辰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