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广元、武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元,武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元,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武琳,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元与被执行人武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和住址信息,书面同意本院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辰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