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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广元、武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元,武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元,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武琳,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元与被执行人武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和住址信息,书面同意本院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辰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