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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7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732姜玉焕、许岳龙与徐昌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焕,许岳龙,徐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732-1号申请执行人:姜玉焕,女,居民。申请执行人:许岳龙,男,居民。被执行人:徐昌龙,男,农民。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徐昌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姜玉焕、许岳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7954元。责令被执行人徐昌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昌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昌龙所有的鲁J机动三轮车一辆进行了评估、拍卖(费用已由申请执行人姜玉焕交纳),在第二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姜玉焕及另两案申请执行人位庆林、魏某同意以流拍价格15200元将该车辆以物抵债,该车辆偿还申请执行人姜玉焕赔偿款4812元,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赔偿款3539元,剩余6849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姜玉焕。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查询结果无存款,于2016年6月23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于2016年6月24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的(2014)阳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147954元、案件受理费1740元,被执行人已偿付6849元,剩余142845元剩余债权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红军审判员  吴兆宽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增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