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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260号原告田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雷某某,1978年8月296日出生,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国文代理审判员  高寒雪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