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260号原告田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雷某某,1978年8月296日出生,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国文代理审判员 高寒雪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