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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新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学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新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郭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6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法定代表人:高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飞,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家束,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郭学权,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3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