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蔡勇申请执行刘彩东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74号申请执行人蔡X,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真武洞镇居民,住安塞县城一道街。被执行人刘XX,男,生于1993年9月8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建华镇武家湾政村高树卯村村民,住安塞县城北区。申请执行人蔡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审判员杨新平、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X履行(2015)安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X称与被执行人刘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蔡X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XX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