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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庄某甲与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甲,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540号原告庄某甲,女,汉族,198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朱碧桂,泉港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某乙,男,汉族,1983年3月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军,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某甲诉被告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6月28日,原告庄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甲以其欲重新考虑是否与被告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萍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雅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