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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管泉与王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泉,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管泉被执行人王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00298号卷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