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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华,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华,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91号。法定代表人曹建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玉华与被执行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益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现阶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益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代理审判员 李 捷代理审判员 曹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琼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