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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衡水市野营有色粉丹厂与保定市同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野营有色粉丹厂,保定市同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44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野营有色粉丹厂,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耿卷馈,厂长。被执行人保定市同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法定代表人:赵国田,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市野营有色粉丹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保定市同济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283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询该账户已销户。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铁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