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郝龙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更153号罪犯郝龙,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3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以(2015)二中刑减字第4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郝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郝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5年6月、2015年9月,2016年1月共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郝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惠审判员 唐 仑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