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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军花与被执行人武汉亿牧农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花,武汉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武汉亿牧农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花,女,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1幢3102、3101室。负责人余作生。被执行人武汉亿牧农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B座15层东C、D室。法定代表人余作生。刘军花与被执行人武汉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亿牧南京分公司)、武汉亿牧农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军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亿牧南京分公司、亿牧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亿牧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亿牧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亿牧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军花发出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经被执行人亿牧南京分公司、亿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判决书、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终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周 林执 行 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