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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卢长征与魏贤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长征,魏贤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卢长征,男,农民。被执行人魏贤梦,男,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卢长征申请魏贤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89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魏贤梦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魏贤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704执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李新民审判员 :刘宜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睿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