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杜文江与马凤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江,马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江,男,住所地洮南市,联系电话无被执行人马凤军,男,住所地洮南市杜文江申请马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文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