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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毛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办事处莫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毛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办事处莫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安毛小,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莫家湾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办事处莫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万俊,系该村村长。安毛小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办事处莫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办事处莫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办事处莫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办事处莫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办事处莫家湾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安毛小案件款91486元及利息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毛小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办事处莫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