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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452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邱兰田与刘光喜、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兰田,刘光喜,郭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524号之四原告邱兰田,男,汉族,1950年3月出生,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刘光喜,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郭琴,女,1954年12月出生,汉族,籍贯、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兰田与被告刘光喜、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兰田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告刘光喜所有的奔驰牌小轿车一辆,保全价值70万元。担保人白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邱兰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刘光喜所有的奔驰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