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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荆门市祥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士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祥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士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829号原告荆门市祥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汉正街西8栋6号。组织机构代码72208631-X。法定代表人曾祥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进平,男,生于1959年11月12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士辉,男,生于1962年4月11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原告荆门市祥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士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荆门市祥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承包经营权证正在换证办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祥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祥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士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荆门市祥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