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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文付业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866号罪犯文付业,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78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文付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3月3日、2008年9月2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0月19日、2012年6月28日、2014年8月5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文付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文付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0.9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文付业系病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付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