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泰州市高港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州市高港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91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筱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春帮,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莹。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国土资罚字[2015]高港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认为,自2015年10月8日起,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港高新区开发公司)擅自占用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周梓社区集体土地实施永盛路西延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罚款,未按照处罚决定其余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按处罚决定履行义务。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830平方米集体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4900.2平方米构筑物。申请执行人提交如下证据:1、被执行人高港高新区开发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江苏泰州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证明;2、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单;3、立案呈批表;4、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5、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7、协议书、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周梓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租金证明;8、高港区永盛路西延用地范围面积勘测报告书、许庄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永盛路西延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9、案件调查报告;10、违法案件会审记录;11、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高港高新区开发公司作出泰国土资罚字[2015]高港第25号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查明:自2015年10月8日起,被执行人占用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周梓社区6、7、8、9组集体土地实施永盛路西延建设。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派员到场责令停工,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勘测,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8830平方米,构筑物面积为8830平方米,对照许庄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其中3929.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900.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泰国土资罚告字[2015]高港第25号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送达回证中注明不陈述、申辩,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830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3929.80平方米构筑物;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4900.2平方米构筑物;罚款人民币176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仅缴纳罚款,未按处罚决定其余内容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泰国土资罚字[2015]高港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高港高新区开发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泰国土资罚字[2015]高港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830平方米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4900.2平方米构筑物”之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