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行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景禄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景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1行终41号上诉人孙景禄,男,194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景禄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予以立案。主要理由为:《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司法救济、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就包括复议法第五条,一审裁定书中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是不正确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行政诉讼法在先,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后。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景禄要求黑龙江省华山监狱按照中发[1978]78号文件《中央批转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和龙发[1978]102号文件《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法院党组〈关于召开平反纠正冤假错案件会议情况的报告〉》中的政策规定,给予其平反、落实政策、恢复公职并办理退休手续、补发工资以及给付因抓捕逃犯时意外受伤的医疗费、上访所产生的费用等诉求,因其所诉事项属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本案并非是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故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另外,一审法院所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是一致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思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