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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3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3刑初51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兰州市城关区。2016年4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6)第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兰州银行西津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8263001032****的信用卡,办理后正常使用,至2016年3月15日共透支金额15604.61元。兰州银行西津支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缴,2015年10月16日银行通过邮局向被告人徐某某发出《还款督促函》、《法律催收函》,并多次给被告人徐某某母亲打电话等方式催缴,被告人徐某某均不予理睬,一直不肯归还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抓获经过;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3、银行催收记录表;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缴三个月内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审判员  杜春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