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治国、郑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治国,郑霞,张军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1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治国,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霞,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令,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徐磊,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魏治国、郑霞与被上诉人张军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魏治国、郑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魏治国、郑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