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办事处西高堡村三组全体村民与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办事处西高堡村村民委员会、刘显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办事处西高堡村三组全体村民,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镇西高堡村村民委员会,刘显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终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办事处西高堡村三组全体村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诉讼代表人代忠成,系该组组长。诉讼代表人鲍凯志,系该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兴伟,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镇西高堡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负责人周东兴,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景林,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显宏,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杨永安,辽宁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办事处西高堡村三组全体村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5)溪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办事处西高堡村三组全体村民诉讼代表人代忠成、鲍凯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伟,被上诉人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镇西高堡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景林,被上诉人刘显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5)溪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玉芝代理审判员 李 淼代理审判员 胡 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堂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