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立刚与冀州市国土资源局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刚,冀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刚,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冀州镇张宜子村143号被执行人:冀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冀州市关于张立刚申请冀州市国土资源局物权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76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立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7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