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立刚与冀州市国土资源局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刚,冀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刚,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冀州镇张宜子村143号被执行人:冀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冀州市关于张立刚申请冀州市国土资源局物权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76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立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7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