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洪磊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2075号原告:洪磊,农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刘昱波,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磊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一案中,原告洪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洪磊负担。审判员 林立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