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熊文沁与黄伟、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文沁,黄伟,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95号申请执行人熊文沁。被执行人黄伟。被执行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万明涛。本院作出的(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黄伟、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凤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