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国栋与刘显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栋,刘显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978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栋,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显光,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红山交警大队协管员,现住址:赤峰市红山区。吴国栋申请刘显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国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