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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国栋与刘显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栋,刘显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978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栋,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显光,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红山交警大队协管员,现住址:赤峰市红山区。吴国栋申请刘显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国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