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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特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9)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光定,卓旭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272号申请人:徐光定,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卓旭东,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光定与申请人卓旭东关于确认(2016)浙0212引调376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翁磊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光定与申请人卓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卓旭东返还申请人徐光定借款200000元,该款于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每月月底返还10000元;若申请人卓旭东未按约履行,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申请人卓旭东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40000元,申请人徐光定有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浙0212引调376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翁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柳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