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德兴与攀枝花华建工贸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洪,攀枝花华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洪,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华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曾晓娟,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