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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邓旭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旭,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8民初345号原告邓旭,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李亮,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原告邓旭与被告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据。被告于2015年2月14日归还原告4000元,被告仍有12000元至今仍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李亮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邓旭借��1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邓旭现金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整)”。李亮在该借条上签字署名并加盖了指模,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原告陈述被告已于2015年2月14日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但其余1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酿成本诉。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资料复印件、借据原件及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邓旭与被告李亮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理应清偿原告的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2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应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未做约定,其还款期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即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确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2016年3月17日)可确定为其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被告应承担此日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本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借款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亮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旭借款本金12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该借款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务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江卓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