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艳玲与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玲,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146号原告刘艳玲,女,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育铭,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国安。委托代理人苗露彬,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淑艳,该公司员工。原告刘艳玲诉被告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艳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玲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艳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卫青人民陪审员 喻春林人民陪审员 张 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