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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泰安市四通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与郭宝仁、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四通盛世商贸有限公司,郭宝仁,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四通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姜延明,经理。被执行人郭宝仁。被执行人石艳,系被告郭宝仁之妻。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四通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宝仁、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泰山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4月20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