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伟文与宜昌钧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文,宜昌钧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069号原告李伟文,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刘飞,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钧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黄河路5-8-304号。法定代表人李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文与被告宜昌钧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6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67.5元,由原告李伟文负担。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