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356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利辛县保安公司员工,汉族,住利辛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武某驾驶皖S×××××号货车实施倒车时,碰撞到被害人刘某丙,造成刘某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刘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9时40分许,被告人武某驾驶皖S×××××号轻型封闭武装押运货车沿利辛县王人镇倒车时,碰撞到被害人刘某丙,造成刘某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刘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刘某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另查明,案发后武某同行的同事电话报警,武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发现场处理,利辛县公安局王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协调由武某暂时离开现场执行押运任务,后武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信息网上查询、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证明、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身份信息、证明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武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知道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悔罪情节,综合量刑,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芳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