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赵本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赵本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被执行人赵本跃。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赵本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本跃工资账户。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赵本跃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成勋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