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然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英华五巷74号。法定代表人张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然梅,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钦州市。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范然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范然梅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