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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5执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秋芬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秋芬,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5执第42号申请执行人:程秋芬,女,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法定代表人:叶忠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湾梅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若上述金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信昌审判员  袁卫国审判员  王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德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