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裘先县与裘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先县,裘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民初2641号原告:裘先县。被告:裘慎国。原告裘先县与被告裘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启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裘先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慎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裘先县诉称:2014年8月19日,被告裘慎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于同日通过台州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了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裘慎国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裘慎国未答辩。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及台州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提交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曾经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裘慎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裘先县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在原告催讨时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裘慎国拖欠借款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未还借款,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裘慎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偿还原告裘先县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6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裘慎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启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