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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朱新国诉范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国,范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982号原告朱新国,男,汉族,住抚松县。被告范磊,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国诉被告范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新国撤回对被告范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保全费80.00元,由原告朱新国承担。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珍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