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正松、张华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正松,张华蓉,佛山市南海区耀旺滚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39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法定代表人肖寒,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正松,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张华蓉,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耀旺滚轮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谢边第一工业区8号(原东南灯饰厂)第6号综合楼首层2号铺,组织机构代码L4568908-6。经营者刘正松。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正松、张华蓉、佛山市南海区耀旺滚轮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正松、张华蓉、佛山市南海区耀旺滚轮厂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9335.13元及利息21303.37元(暂计至2016年4月29日)。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135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526.01元(暂计至2016年4月2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88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耀旺滚轮厂所有的存放于厂房内机器设备一批,本院正另案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一并分配。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一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