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8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林波与被告高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波,高朋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690号原告:田林波,男,汉族,住黄岛区。被告:高朋波,男,汉族,住潍坊市昌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林波与被告高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林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公进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