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2494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滨河西区。被告王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