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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2494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滨河西区。被告王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