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德阳永仁科技有限公司与雅安市恒发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永仁科技有限公司,雅安市恒发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301号申请人:德阳永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任勇被执行人:雅安市恒发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刚申请人德阳永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雅安市恒发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德阳永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雅安市恒发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荣鸿审判员 张晓阳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