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炳林与被执行人厦门中昇隆置业有限公司、林丽珠、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鼎晟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林,厦门中昇隆置业有限公司,林丽珠,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鼎晟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刘炳林被执行人厦门中昇隆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丽珠。被执行人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厦门鼎晟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炳林与被执行人厦门中昇隆置业有限公司、林丽珠、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鼎晟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中昇隆置业有限公司、林丽珠、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鼎晟隆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炳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中昇隆置业有限公司、林丽珠、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鼎晟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04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2600元、诉讼费4832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阿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