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李字伟、赵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李字伟,赵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字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长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建国与李字伟、赵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首批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