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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刑核93539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庆发故意杀人复核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王庆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核93539871号被告人王庆发,男,汉族,自报1961年1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指定辩护人李智英,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双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庆发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黑05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庆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26769.52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在本院审理期间,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王庆发有自首情节,对王庆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王庆发与被害人刘义(殁年70岁)女儿刘某乙同居生活多年。2015年初,三人共同生活。同年5月初,王庆发与刘义、刘某乙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刘义、刘某乙搬到刘义的儿子刘某甲家居住。5月14日9时许,王庆发到刘某甲家劝说刘某乙回家未果,怀疑刘义反对二人继续生活。后王庆发持事先准备的菜刀到西屋砍击刘义头面部、四肢等处数刀。刘义被他人送往医院途中因左尺动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庆发于当日10时许到集贤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乙、刘某甲、高某某、陈某、吴某、王某甲、王某乙、穆某某、崔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说明》;被告人王庆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庆发因琐事而持事先购买的菜刀砍击被害人刘义头部等处数刀,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考虑本案属因生活矛盾激化引发,王庆发有自首情节,已对王庆发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刑初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庆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玉超审 判 员  马晓秋代理审判员  李林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