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尤福匀、王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福匀,王捷,靳明俊,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尤福匀,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捷,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靳明俊,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5989-3,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小里灰村。法定代表人:王捷,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尤福匀与被告王捷、靳明俊、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台商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尤福匀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捷、靳明俊返还申请执行人尤福匀借款人民币1400000元及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将本案案件受理费19560元一并纳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捷、靳明俊、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捷、靳明俊、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5月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捷、靳明俊、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尤福匀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17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