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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特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名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继双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名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继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特67号申请人:东莞市名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雅瑶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肖宗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霞、陆家芬,均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继双,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人东莞市名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盘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继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仲裁后,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并于2016年2月29日、3月8日分别向名盘公司、张继双送达了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6)246号终局裁决书。佳成厂不服该终局裁决,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终局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裁决:一、由名盘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张继双如下款项:(1)经济补偿金7000元;(2)2015年12月份工资2800元;(2)2016年1月份工资1626元。二、驳回张继双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名盘公司称:一、本案应属于非终局裁决,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因适用法律错误,而将本案裁定为终局裁决。张继双自2013年9月3日到名盘公司上班,担任保安,在岗期间,玩忽职守,屡次违反公司厂规,具体为:1.多次擅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记大过);2.多次擅自离岗,导致保安岗位无人值班,上班睡觉(记大过);3.撬公司门锁,作为保安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记大过);4.私自到生产车间拿发热圈到保安室旁边的房间取暖,该发热圈属于高压危险零配件,但张继双自作主张,无视生命安全(记大过);5.张继双在上班期间以代收快递为由,欺骗同事钱财(记大过)。二、张继双以上行为和不负责任的态度,严重危及到名盘公司的财产安全和声誉。每触犯一次,将记大过一次。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记三次大过者,开除处理,张继双严重违纪显然超过三次,公司也已多次劝导,也给予张继双多次改过的机会,但张继双变本加厉,无视公司制度,也并无任何悔改意向。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保安工作手则。因此,名盘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日向张继双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张继双解除劳动关系。综上所述,该终局裁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故请求撤销该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作审查。从申请人名盘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来看,名盘公司并未指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合议庭仅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第(一)项情形,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额,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中,仲裁裁决书已明确载明为终局裁决,且各项数额均为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故名盘公司主张案涉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名盘公司主张张继双五次被记大过,但仅其中一份有张继双签名确认,其他均没有张继双签名确认,而名盘公司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由此可见,名盘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仲裁庭结合双方举证及申请仲裁情况,视为由名盘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关系,名盘公司需支付张继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恰当的,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名盘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存在应当撤销的情形,故本院对名盘公司的申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东莞市名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销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6)246号终局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名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卫审 判 员  叶志超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钧泰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